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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师新闻宣传奖励办法

2015/09/21 1.1w 阅读 502 点赞

兵团四师新闻宣传奖励办法
 

为进一步加大对外宣传力度,提升四师知名度和影响力,更好的服务于四师改革发展和长治久安,经师党委宣传部研究决定,自2014年起,实行“双稿酬”制,对我师在中央、自治区、兵团共七家主流媒体刊稿情况进行奖励。

一、奖励标准

(1)实行刊稿奖励的中央、自治区、兵团七家主流媒体分别是:《人民日报》、《中央人民广播电台》、《中央电视台》、《新疆日报》、《兵团日报》、《当代兵团》、《兵团电视台》。

(2)凡在《人民日报》、《中央人民广播电台》、《中央电视台》刊稿的,每篇给予500元奖励。

(3)凡在《新疆日报》、《兵团日报》、《当代兵团》、兵团电视台刊稿的,每篇给予30元奖励。

二、奖励说明

(1)本奖励办法适用于四师辖区内所有专兼职新闻工作者。

(2)本奖励办法中所说的“刊稿”是指在中央、自治区、兵团七家主流媒体上刊发的反映四师改革发展成就的新闻稿件。

(3)本办法中所指的“刊稿”,不包含各类专版、广告及其它商业行为的用稿。

三、奖励申报

(1)师党委宣传部每年初下达各单位全年新闻刊稿任务,单位完成刊稿任务后,所属个人方可参加新闻奖励。

(2)凡申报者,须在本年度11月25日前,将刊稿情况(刊稿媒体、篇目、版面、时段、刊稿原件或用稿通知书)报所在单位政工办(党办室),经审核无误后,报师党委宣传部。

(3)上报刊稿情况必须真实准确。如有弄虚作假行为,将取消年度奖励资格。

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师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。

免责声明: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,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。如有疑问,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。

标签:政策法规

评论 (2)

苏州市民2026-03-18 15:30

非常实用的信息,感谢分享!

科技爱好者2026-03-18 14:20

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,有帮助!